19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為誤?
(A)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B)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男性勞工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性勞工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C)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有工會者必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D)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統計: A(33), B(653), C(51), D(29), E(6) #140523
詳解 (共 10 筆)
依照勞動基準法
91年12月25日前修正公佈前的條文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
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
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民國105年11月16日 公佈修正後的條文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已經不分男女囉!所以B也是錯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二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調配工作時間
原題目:
19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為誤?
(A)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B)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男性勞工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性勞工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C)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有工會者必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D)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請修改為:
9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為誤?
(A)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B)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男性勞工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性勞工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C)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有工會者必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D)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維持原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