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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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1), B(182), C(1076), D(5711), E(0) #1609424

詳解 (共 10 筆)

#2293229

A 公用事業除法令規定外 不能拒絕使用人

這是鐵特題目 想想鐵路運輸可否拒絕乘客 貨物 就可以推出A是錯的

B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這四字請背下來 泛指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

C 有口頭與書面等形式 凡攸關較大利益者 多為書面契約方為有效(依法令規定)


20190320補充A選項 錄自天秤座法律網

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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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164

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 原因:契約有不合理、不公平或是不足之處,而將契約的一部分做增減或修改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 自來水公司具有提供利用的義務 不得任意拒絕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 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無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 口頭合意的只限,『非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具有一定的書面登記方式。EX:「土地買賣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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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060

(A)不是法條,是法律概念(有誤還請指正)   EX台水、台電、買賣不破租賃等等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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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784

締結後當然可以變更⋯只是要付出變更的『代價』

有一個名詞叫做『違約金』⋯


D選項相較其他三個選項而言是相對較為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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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909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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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643
A不能拒絕B違反善良風俗C要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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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232
(A)自來水法 第 61 條 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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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972
締約後就有法律效力,為什麼還可以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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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457
TO6樓 婚約跟結婚條件不同喔婚約不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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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469
請位A選項出自哪個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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