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統計: A(791), B(182), C(1076), D(5711), E(0) #1609424
詳解 (共 10 筆)
A 公用事業除法令規定外 不能拒絕使用人
這是鐵特題目 想想鐵路運輸可否拒絕乘客 貨物 就可以推出A是錯的
B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這四字請背下來 泛指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
C 有口頭與書面等形式 凡攸關較大利益者 多為書面契約方為有效(依法令規定)
20190320補充A選項 錄自天秤座法律網
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 原因:契約有不合理、不公平或是不足之處,而將契約的一部分做增減或修改。✔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 自來水公司具有提供利用的義務 ,『不得任意拒絕』。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 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無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 口頭合意的只限,『非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具有一定的『書面、登記』方式。EX:「土地買賣、房屋買賣」。
(A)不是法條,是法律概念(有誤還請指正) EX台水、台電、買賣不破租賃等等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
締結後當然可以變更⋯只是要付出變更的『代價』
有一個名詞叫做『違約金』⋯
D選項相較其他三個選項而言是相對較為正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