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王媽和李姨兩人一起參加甲旅行社主辦之金廈 5 日旅遊團,旅遊廣告載明第一天上午 8:30 松山機場起飛, 第五天下午 6:30 回到臺北。未料出發當天,航班因氣候惡劣,延誤 5 小時抵達首站金門。甲旅行社為如 期完成組團旅遊任務,決定删減部分免費參觀的景點。依據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王媽同意删減旅遊景點,甲旅行社無論是否因此而減少支出,均應退還王媽至少六分之一的旅遊費用
(B)李姨決定終止契約,故可要求甲旅行社退還已繳交的全部旅遊費用,並賠償其返回原出發地的交通費
(C)甲旅行社於李姨終止契約後,應依李姨請求,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李姨於到達後,應加計利息 償還之
(D)甲旅行社不可因航班延誤而變更旅遊內容,李姨亦不得因旅遊内容變更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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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0), C(296), D(66), E(0) #332865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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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514-5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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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615
答案是 (C) 甲旅行社於李姨終止契約後,應依李姨請求,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李姨於到達後,應加計利息償還之
本題主要考點為 《民法》第 514 條之 5 有關「旅遊內容變更與終止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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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 (C) 正確?
根據民法第 51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當旅客依法終止契約時,若人已在國外(或出發後),旅行社有義務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 費用負擔:由此產生的回程費用應由「旅客」負擔。
  • 墊付義務:旅行社應先墊付該費用,但旅客到達後須加計利息償還給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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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若因變更旅遊內容而減少支出,旅行社應將節省的費用退還旅客,而非固定的「六分之一」。
  • (B) 錯誤:本案延誤是由於「氣候惡劣」(不可抗力),並非旅行社的過失,因此李姨雖可終止契約,但旅行社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回程費用須由李姨自付。
  • (D) 錯誤:依民法規定,為維護旅遊團體安全或利益,且有非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時,旅行社得變更內容;而變更內容若導致服務品質下降,旅客有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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