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王媽和李姨兩人一起參加甲旅行社主辦之金廈 5 日旅遊團,旅遊廣告載明第一天上午 8:30 松山機場起飛,
第五天下午 6:30 回到臺北。未料出發當天,航班因氣候惡劣,延誤 5 小時抵達首站金門。甲旅行社為如
期完成組團旅遊任務,決定删減部分免費參觀的景點。依據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王媽同意删減旅遊景點,甲旅行社無論是否因此而減少支出,均應退還王媽至少六分之一的旅遊費用
(B)李姨決定終止契約,故可要求甲旅行社退還已繳交的全部旅遊費用,並賠償其返回原出發地的交通費
(C)甲旅行社於李姨終止契約後,應依李姨請求,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李姨於到達後,應加計利息
償還之
(D)甲旅行社不可因航班延誤而變更旅遊內容,李姨亦不得因旅遊内容變更而終止契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民法 §514-5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