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
(A)同年 1 月 2 日
(B)同年 1 月 3 日
(C)同年 5 月 2 日
(D)同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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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0), C(244), D(94), E(0) #1385989
統計: A(52), B(40), C(244), D(94), E(0) #1385989
詳解 (共 10 筆)
#1482405
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參行程§73
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第二次送達才合法。參行程§110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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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350
因為題目有指出子女B可能可以接收,但郵政機關擅自作成送達證書,
因此第一次的送達不算,所以應以第二次A收到才算送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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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609
概念釐清一下
本題是在問送達的效力,合法送達完成即生送達效力,
本題問的是送達的效力,而不是行政處分的效力,
行政處分自(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利害人起始生效力,
合法送達是行政處分生效的要件之一。
我比較好奇,在實務上,
假設郵差送信時 A B 都不在,他要怎麼判定用什麼方式。
問鄰居嗎?如果鄰居知道而跟郵差說,郵差該怎麼做?
信全部送完之後再回來看?還是隔天再來?
如果鄰居不知道或是沒問到認識A B的人,又該如何?
如果郵差沒遇到認識A B家裏情況的人而做了寄存送達的決定,則本題是基於不符合事實的因素,才判定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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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502
行政法73條 留置送達要當事人故意不在,題意為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故不符合要件,沒有合法送達不生效力。
第二次送達給A,又回到110條第一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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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4238
我問老師也是C
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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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372
請問答案改成A是依據什麼呢?因為我看考選部是C,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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