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
(A)同年 1 月 2 日
(B)同年 1 月 3 日
(C)同年 5 月 2 日
(D)同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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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0), C(244), D(94), E(0) #1385989

詳解 (共 10 筆)

#1482405

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參行程§73

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第二次送達才合法。參行程§110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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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760
不獲會晤--->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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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864
這題答案應該是c問過老師了也說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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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350

因為題目有指出子女B可能可以接收,但郵政機關擅自作成送達證書,

因此第一次的送達不算,所以應以第二次A收到才算送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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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609

概念釐清一下

本題是在問送達的效力,合法送達完成即生送達效力,

本題問的是送達的效力,而不是行政處分的效力,

行政處分自(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利害人起始生效力,

合法送達是行政處分生效的要件之一。


我比較好奇,在實務上,

假設郵差送信時 A B 都不在,他要怎麼判定用什麼方式。

問鄰居嗎?如果鄰居知道而跟郵差說,郵差該怎麼做?

信全部送完之後再回來看?還是隔天再來?

如果鄰居不知道或是沒問到認識A B的人,又該如何?

如果郵差沒遇到認識A B家裏情況的人而做了寄存送達的決定,則本題是基於不符合事實的因素,才判定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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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029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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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77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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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502

行政法73條 留置送達要當事人故意不在,題意為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故不符合要件,沒有合法送達不生效力。

第二次送達給A,又回到110條第一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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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4238
我問老師也是C
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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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372

請問答案改成A是依據什麼呢?因為我看考選部是C,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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