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受僱者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半年後,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依據第22條,一概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C)不論受僱者是父親或母親,只要符合規定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復職,除有第17條所列之法定情形外,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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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684), C(74), D(18), E(0) #189522

詳解 (共 7 筆)

#1066279

第 1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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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78


第   22    條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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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88

第 17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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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93

第 20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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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815
a選項以修法6個月
a、b 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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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473
(A) 受僱者任職滿半年後,每一子女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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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448
舊題新解的話是A、B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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