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稅捐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 請復查
(C)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期間屆滿,稅 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D)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稅捐稽徵機關 逾期始作成決定者,該決定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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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