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外國人永久居留與歸化相關規定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永久居留主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歸化主要依據「國籍法」
(B)外國人永久居留與歸化之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
(C)外國人申請歸化係以其在永久居留期間之表現為許可歸化之基礎
(D)外國人永久居留與歸化期間均有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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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69), C(729), D(128), E(2) #219400

詳解 (共 6 筆)

#222201


國籍法第三條的「住所」搭配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來看: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所以應該是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證而非題目C所稱的「其在永久居留期間之表現為許可歸化之基礎」。

我的邏輯是這樣,不知有沒有人有其他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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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363
同意最佳解說的
(C)外國人申請歸化係以其在永久居留期間之表現為許可歸化之基礎 
而且不一定要永久居留
符合要件且居留達一定期間的而領有外僑居留證的
也可以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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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349
一般歸化:
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外國人或 無國籍人,現於中華 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者,得申請歸化:一、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 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 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 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 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品行端正,無犯 罪紀錄。四、有相當 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 以自立,或生活保障 無虞。五、具備我國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 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歸化要件的減緩:
國 籍法第 4 條第 1 項「外 國人或無國籍人,現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 住所,具備前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 件,於中華民國領域 內,每年合計有一百 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 上,並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亦得申請 歸化:一、為中華民 國國民之配偶。二、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 華民國國民。三、為 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 女。四、出生於中華 民國領域內。」第 2 項「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四 款 及 第 五 款 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兼採出生地主義:
國籍法第 5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有 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 居 留 繼 續 十 年 以上。」
特殊歸化:
國籍法第 6條第 1 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 , 亦 得 申 請 歸化。」第 2 項「內政部 為 前 項 歸 化 之 許可 , 應 經 行 政 院 核准。」因此,外國人申請歸化並非在永久居留期間之表現為許可歸化之基礎,而是
有其他的要件設定,c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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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75

(D)歸化期間有工作權 .....這是哪裡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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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265

C是錯在"表現"兩個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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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01
C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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