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執行專案任務,遭受武力危害,經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同樣依前述條件,另若情況急迫且無法有效通聯時,砲的使用准駁權分別為何?
(A)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B)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
(C)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宜蘭艦艦長
(D)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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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 C(179), D(5), E(0) #3255155
統計: A(9), B(11), C(179), D(5), E(0) #3255155
詳解 (共 1 筆)
#6183146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8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
第 8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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