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監察院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C)監察人由監察院任命之
(D)監察人為無給職
統計: A(131), B(875), C(184), D(1637), E(0) #2780020
詳解 (共 9 筆)
19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監察院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B)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 得
(C)監察人由監察院任命之
--> 主管機關
(D)監察人為無給職
1.財團法人法48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但全國性財團法人經主管院核准,地方性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2.財團法人法5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
(一)各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情形,如非確屬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捐(補)助財團 、社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 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二)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361005&KWD1=&ShowType=Articl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