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之處分,下列何者不需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A)施以固定保護
(B)收容於保護室
(C)施用戒具
(D)施以懲罰
統計: A(63), B(78), C(1216), D(384), E(0) #3143920
詳解 (共 4 筆)
1.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監獄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2.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監獄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9條第2項:前項受刑人懲罰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定後,監獄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送達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
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
在執行中發覺受刑人為累犯或撤銷假釋者,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再犯者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針對監獄對受刑人施以處分之通知規定,說明如下:
- 施以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施用戒具:
-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或施用戒具時,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並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
- 施以懲罰:
- 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規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應將懲罰書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因此,選項(D)「施以懲罰」需要通知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綜上所述,選項(A)(B)(C) 的處置都需要通知家屬,只有選項(D)的懲罰需要通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