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根據大學法之規定,下列對於校務會議之說明,何者正確?
(A)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 表的三分之二為原則
(B)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決策機關
(C)每學期期初與期末應各召開校務會議一次,一學期共至少召開兩次
(D)學校的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得促請校務會議代表召開會議,校務會議代表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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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05), C(118), D(45), E(0) #3049088

詳解 (共 2 筆)

#5699837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A)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的三分之二為原則→○
(C) 每學期期初與期末應各召開校務會議一次,一學期共至少召開兩次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A)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C);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D);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類題
21.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校務會議召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
(B) 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年至少召開 1 次
(C) 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 2 次
(D) 會議由主任秘書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9216


答案:A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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