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種警察職權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
(A)酒駕車輛之移置行為
(B)違規停車之車輛移置行為
(C)交通指揮手勢
(D)對違法集會遊行之警告
統計: A(399), B(602), C(2513), D(877), E(0) #1999423
詳解 (共 9 筆)
(A)酒駕車輛之移置行為 (B)違規停車之車輛移置行為 A、B不管是直接強制、即時強制還是代履行,都是事實行為
(C)交通指揮手勢 對人的一般處分
(D)對違法集會遊行之警告 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A)酒駕車輛之移置行為: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B)違規停車之車輛移置行為: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C)交通指揮手勢:一般處分、行政處分
(D)對違法集會遊行之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 1. 警告、 2. 制止或 3. 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義務違反) 例如:緊急性集會、遊行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義務未履行) 例如:偶發性集會、遊行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類似、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 4. 強制 (強制驅離) 為之。
警察機關執行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對人的一般處分
對人之一般處分 (針對多數人): 相對人不特定,但有特定特徵。
案例: 命令集會遊行群眾解散、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禁止特定路段所有人停車。
對物之一般處分 (針對物之處分): 直接對公物設定、變更、廢止公法性質,或提供一般使用。
案例: 將建築物列為古蹟、開放公園供民眾休憩、公告封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