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有關台灣中輟生的通報、復學與輔導敘述,何者正確?
(A)轉學時未向新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學生,須由新學校負責追蹤
(B)中輟生復學後,原班級的老師無權拒絕中輟生就讀該班,若發現適應不佳,老師可透過「鑑安輔會議」
協助安排此學生選擇更適合的復學方式
(C)依現行辦法規定,中輟生復學後,不宜再將其列為優先認輔對象,以強化標籤與歧視效應
(D)若中輟生家長,不關心孩子,也不參與親師懇談,學校可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強制家長參加八小時以上之
親職教育研習
統計: A(730), B(3386), C(116), D(1051), E(0) #1325342
詳解 (共 10 筆)
若中輟生家長對於學生的關心度低,幾乎不參與學校辦的親職講座、親師懇談,是否有法令依據可強制家長參加?
否,目前無法令依據可強制家長參加,除非學生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才有強制家長參與親職教育的法令依據。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法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庭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緩,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前項罰緩,由少年法庭裁定之、、、」
資料參考: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全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D)
Q: 若中輟生家長對於學生的關心度低,幾乎不參與學校辦的親職講座、親師懇談, 是否有法令依據可強制家長參加?
A: 否,目前無法令依據可強制家長參加 除非學生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才有強制家長參與親職教育的法令依據。 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法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庭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緩,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前項罰緩,由少年法庭裁定之……」
參考資料:中輟生諮詢服務系統
校內的「鑑定安置輔導小組」主要負責處理中輟學生復學輔導事宜,
小組成員大多為各處室、教師會、家長會代表、或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其會召開「鑑定安置輔導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會議的主要工作為:
(1)建構校內外中輟學生追蹤協尋網路。
(2)協助中輟生安置及輔導等相關工作。
(3)評估中輟生之個案,結合社會局、警察局、強迫入學委員會等相關社福機構,協助中輟生復學事宜。
若為中輟生個案召開會議時,應請中輟生家長列席,必要時得請學生陳述意見,充分採納當事者意見,尊重學生受教權益,期使中輟生復學及輔導之安排能最適當。
A 應由原學校註冊組追蹤
| 法規名稱: |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第 六 條 學校於中輟生復學後,應配合學校輔導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
B是答案,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