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予許可,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 主管機關 得不予許可 ?
(A)申請之處所已有其他人申請
(B)申請人為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有犯罪紀錄
(C)申請內容涉及政府政策討論,可能引起社會關注
(D)代理他人申請遊行,代理人未檢具代理同意書及詳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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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55), C(39), D(923), E(0) #3436861
統計: A(629), B(55), C(39), D(923), E(0) #3436861
詳解 (共 5 筆)
#6453915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9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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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92
但我認為
第11: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換句話來說第11條所列之事項都是【應不許可】,
但題目是寫【得不予許可】
怎麼想都不太對
怎麼想都不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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