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如擬改制為直轄市,其相關作業程序應如何處理?
(A)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逕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B)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民公民投票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C)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備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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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5), C(1135), D(61), E(0) #524567

詳解 (共 2 筆)

#818972
地制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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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
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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