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請求權金額得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之。但若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 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之遺產稅賦?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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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37), C(565), D(69), E(0) #1957679

詳解 (共 1 筆)

#3229333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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