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有關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新市區建設規模,下列何者為是?
(A) 新市鎮申請擴建,累積面積為原面積百分之五。
(B) 非都市土地開發面積 8 公頃之住宅案。
(C) 新市鎮興建。
(D) 2 戶之山坡地集合住宅興建案,開發面積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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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27), C(924), D(330), E(0) #33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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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242
8.新市區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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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383
2-4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以本法第5 條8 款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為例,說明如下:
2-4-1 .新市區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三 戶 以 上 之 集 合住宅或社區興建或擴建,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標準25﹞
(1)位於國家公園。
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
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位於國家重要濕地。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重要
濕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4)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但申請
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 保護計畫
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5)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6)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但原住民族社區,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7)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
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8)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使用,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9)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2.新市鎮興建。
3.新市鎮申請擴建,累積面積為原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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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9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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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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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1.位於非都市土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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