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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 科目: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年份:97年

科目: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19.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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