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何者可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
(A)董事
(B)部室主管
(C)業務人員
(D)原則上不可複委任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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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 C(9), D(626), E(0) #3432897
統計: A(11), B(2), C(9), D(626), E(0) #3432897
詳解 (共 2 筆)
#658263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A)董事、監察人、經理人、(C)業務人員及(B)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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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轉讓他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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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508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7款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原則上不得複委任他人履行,但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因此,正確答案是(D) 原則上不可複委任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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