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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5、37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11240 | 科目: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5、37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11240

年份:111年

科目:信託法規

19.李先生於 96 年 7 月 1 日至其摯友程律師處,雙方言明訂立信託契約,由李先生交付一上市公司之股票 壹佰萬股予程律師管理,管理之收益歸屬於其子李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B)該信託屬於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
(C)該信託契約未以書面為之,故無效
(D)李先生於信託契約成立時,應考慮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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