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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年份:108年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19.甲向乙購買珠寶,乃簽發票面金額為 100 萬元支票交付予乙,乙則以假珠寶交付甲,並將支票金額更改為 500 萬元。其後,乙將該票據背書予善意之丙。丙持有該支票後又為丁所竊,丁以 200 萬元之對價將支票交付予善意之 戊。其後,戊向丁購物,價金為 200 萬元,戊即交付該紙支票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甲可請求 100 萬元之票款
(B)丁對甲、乙得分別請求 100 萬元、500 萬元之票款
(C)丁對甲可請求 200 萬元之票款
(D)丁非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故丁不可向甲請求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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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為丁所竊,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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