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於今年 5 月將其名下之房地一筆過戶給其長子乙,市價 3,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房
屋評定現值為 500 萬元,並由甲支付土地增值稅 80 萬元,契稅 8 萬元。請問贈與稅之稅義務人為何人?
(A)此非贈與,不需申報贈與稅
(B)甲乙二人平均負擔贈與稅
(C)乙
(D)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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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7), C(114), D(870), E(0) #2106580
統計: A(30), B(17), C(114), D(870), E(0) #2106580
詳解 (共 2 筆)
#4200902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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