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主管機關應立即註銷國際載重線證書的事實中,不包括以下那一種情況?
(A) 船體有重大的材料變更,以致乾舷有增加必要者
(B) 載重線國際公約所規定「歲檢」所列裝具和設備,沒有予以適當保持於有效之情況者
(C) 兩舷載重線標示油漆剝落者
(D) 船舶結構的強度已低至使船舶不安全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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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5), C(310), D(30), E(0) #3351171
統計: A(12), B(35), C(310), D(30), E(0) #3351171
詳解 (共 1 筆)
#6278863
國際載重線公約第二十九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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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下列任何情況,主管機關應吊銷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1966):
(1)船舶的船體或上層建築已發生實質性的變動,以致有必要增大乾舷;
(2)第十四條第1款(3)項所述裝置和設備未能保持有效狀態;
(3)證書上沒有簽注表明船舶已按照第十四條第1款(3)項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
(4)船體結構強度降低到不安全的程度。
第十四條第1款(3)項:
證書簽發日每週年(歲檢)前後三個月內的定期檢查 – 以保證船體或上層建築沒有發生可以影響確定載重線位置的計算的變化,並且保證下列各種裝置和設備保持有效狀態:
① 開口防護裝置;
② 欄杆設備;
③ 排水舷口;
④ 船員艙室出入口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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