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某投信發行一上市 ETF,若欲對該 ETF 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下列何者不符合辦理規定?
(A)須至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B)最晚須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
(C)申請時所檢附之作業計畫,為利作業彈性,可暫不填寫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
(D)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應為 5 日
【請續背面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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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23), C(1395), D(48), E(0) #2985137
統計: A(28), B(123), C(1395), D(48), E(0) #2985137
詳解 (共 2 筆)
#6573742
(C) 申請時所檢附之作業計畫,為利作業彈性,可暫不填寫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
作業計畫應訂明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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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者,(B)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申請書及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B)提出申請,並(A)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反分割申請書
(C)前條之作業計畫應訂明下列事項:
...
二、(C)(D)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停止過戶日期之第一、四及五日應為營業日,第二、三日應為非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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