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至長幾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A)2年
(B)3年
(C)5年
(D)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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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 C(82), D(1), E(0) #3820819

詳解 (共 1 筆)

#7314286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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