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
(A)仲裁
(B)和解
(C)司法機關
(D)警察機關 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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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 C(8), D(3), E(0) #76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