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 機關內設有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視情形指定非屬上開單位熟諳政採購法令之人員取代該等單位人員會同監辦。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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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2), C(0), D(0), E(0) #689070

詳解 (共 1 筆)

#6934528

根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

  1. 本法(指《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2. 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因此,正確的狀況是:

  • 如果機關設有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則應從中擇一指定作為「有關單位」來會同監辦。

  • 如果機關沒有這些單位(即「無該等單位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才可以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採購法令人員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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