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依個人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規定,附加日額給付醫療保險金之傷害保險,其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
過
(A)180日
(B)60日
(C)90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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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29), C(793), D(101), E(0) #2680053
統計: A(355), B(29), C(793), D(101), E(0) #2680053
詳解 (共 2 筆)
#5746037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型(乙型)
第一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 的醫院或診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本契約保 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 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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