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有關攔檢交通工具之相關敘述,何者正 確:
(A)依法攔停後,即得查證駕駛人之身分
(B)依法攔停後,即得對駕駛人或乘客酒測檢定
(C)依法攔停後,即得強制駕駛人離車
(D)依法攔停後,即得檢查後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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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9), B(97), C(52), D(73), E(0) #313256

詳解 (共 1 筆)

#1391173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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