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警察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期間,為防止有不法行為嫌疑之參與者造成公 共或社會秩序危害,得有資料蒐集之行為,下列何者為非?
(A)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B)蒐集資料之客體,不得及於第三人
(C)所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D)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人要保存所蒐集之資料者,得保存之,唯至遲應  於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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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767), C(165), D(131), E(0) #313257

詳解 (共 3 筆)

#492200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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