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甫滿十五歲之甲男乙女,因相戀而發生多次之性關係,嗣經乙女之父母發現,憤而告甲,則甲之刑責為何?
(A)基於乙之同意,得阻卻妨害性自主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B)基於乙之承諾,得阻卻妨害性自主罪之違法
(C)乙之同意或承諾無效,應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D)乙之同意或承諾無效,應構成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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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17), C(455), D(8), E(0) #269553

詳解 (共 3 筆)

#4623367

本題若乙女父母提告是以第229之1條為告訴乃論, 第227條構成要件若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皆成立。

因此無法阻卻構成要件及違法性, 最多僅在罪責部分依照第227-1減刑或免除其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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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836
227條之一 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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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355
不論是否同意已構成違法性,合意最多僅減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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