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符合下列哪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A)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B)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7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C)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8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D)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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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 C(1), D(73), E(0) #2484108

詳解 (共 1 筆)

#4332545

勞動基準法第 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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