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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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02), C(459), D(1936), E(0) #269589
統計: A(91), B(102), C(459), D(1936), E(0) #269589
詳解 (共 9 筆)
#801248
自己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乃屬必然,要其不為實無期待可能性,故對此並無法條處罰。則自己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若反而處罰,有違法理及刑事政策(共犯罪刑反而重於正犯)。故,針對甲的教唆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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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84
剛剛翻書了一下,這題應該著重於法條中(湮滅或隱匿偽造、變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甲唆使乙之行為,只有乙犯了湮滅證據罪,甲想要隱匿罪證乃人之常情,故不論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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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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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202
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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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78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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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543
甲以正犯親自實施都無法構成,更不用說僅作為共犯而教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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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00
這題答案確定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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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50
請問這題答案為什麼是D不是C呢?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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