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甲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而遭交通警察乙取締,由於甲事先已取得其兄丙之駕照並徵得同意,故其便以丙之駕照出示給乙並在乙所填發之交通違規通知單上的收受通知聯的簽章欄內,簽署丙之姓名。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成立下列何罪?
(A)偽造羈押罪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偽造公文書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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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568), C(158), D(906), E(0) #269592

詳解 (共 10 筆)

#1017234

依題旨:「由於甲事先已取得其兄丙之駕照並徵得同意」

所偽造之簽名(署押)自無「足以生損害他人

首先先來看題目所指的「交通違規通知單」

其真正的全名應該是「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單、通知單、通知單(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既然是通知單,雖由公務員(警察)依其職務所製作,但於簽名欄簽名收授後,其性質當然屬於私文書之範圍。


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及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偽簽他人姓之行為已徵得他人之同意,即表示他人對於警方所為之「行政處分」有其認識,自而無生損害於他人

但對於監理機關(裁罰機關)對於警察機關(執行機關)移送之第二聯通知單所為之輸入,已產生不正確資料,小的認為應已構成「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所以應認成立偽造私文書

另外,出示他人身分證件冒用,社秩法還是有其處罰規定,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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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339

(A)217 的署押須未經同意,其兄長同意就不屬於所謂的「冒用名義」之偽造。

(B)警察屬有實質審查義務之公務員,非受「利用」之客體。

(C)罰單→公文書;罰單通知單→私文書。

通知單簽名只是事實上的確認,沒有發生其他法律效果。


A的情況也要看有沒有法律上義務的重要性存在,總不能小孩代簽聯絡簿也要繩之以法?

該私文書只是造成「不實」,經兄長同意並非「偽造」,且罰單通知單沒經濟價值,可罰性低,

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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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64
因為實務見解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需要限於無審查資格之事項,我想交警,依其職權可查甲之身分,故不可能成立本罪... 請參照判例73台上字第1710號之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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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625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務上必須是一經申報,...
(共 6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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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97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實務見解除須就公務員本身是否知情及有無審查權限,然本題所稱「交通違規通知單上的收受通知聯的簽章欄」即非由該管公務員所製做之範圍,此欄位係該違規行為人所應簽署,故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用;而該文書亦非公務員所製做之文書(因製作名義為該行為人)故無供偽造公文書罪之適用;行為人雖簽署丙之姓名,然此通知書並無法律上重要義務與權利,故無法益之侵害,因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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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748
的確按刑法是無罪,但還是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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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367
根本不可能無罪 啥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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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875
既然降是無罪,降下次大家都拿別人的證件給警察伯伯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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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212
到底哪裡來的鳥題目??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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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93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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