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先生甲與太太乙共同謀議殺死乙剛生下之畸形嬰兒,由甲動手將該嬰兒悶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依母殺嬰兒罪之共同正犯論處
(B)乙依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論處
(C)甲依普通殺人罪論處
(D)乙依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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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4), B(210), C(2008), D(8), E(0) #269596

詳解 (共 6 筆)

#769601
照理來說,甲乙本應為271I共同正犯,但乙符合生母,故結果而言,乙罪責減輕為274I,甲仍論271I才符合邏輯。
然而,由法條而言,卻變成乙274I,甲因為和乙共同為之,卻沒有生母的特定關係,用31II"科以通常之刑",所以反回來科271I的"刑"。又因為不能論274I罪,卻科271I刑,所以改論271I罪。雖然結論一樣,但實在是繞一大圈,邏輯還非常詭異...。
ps. 31I也是同樣很詭異,沒有公務員身分的A和有公務員身分的B一起犯瀆職罪的話,本來打死不會成立身分犯的A竟然會被論瀆職罪(暫且不管是正犯還共犯)?!然後再好像施捨似的來個減輕其刑規定,這樣明明無罪變有罪再來減輕難道有比較好?實在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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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299

生母殺嬰罪追加「出於不得已之事由」的要件

為回應近期常出現社會新聞上的生母殺嬰案件,本次修法中生母殺嬰罪增加「因不得已之事由」的要件,使生母殺嬰罪這個殺人罪的寬恕規定變得更難構成。

本題生母乙若非有不得已之事由,現行刑法修法後也是論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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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874
依邏輯推論:
甲乙271I+28 (嬰兒亦人)> 但乙有罪責身分,須減輕 >> 甲271I 乙274I
現行刑法推論:
甲乙274I+28 > 但甲無罪責身分,須31II >> 甲271I 乙274I
(罪刑須相當,所以不能「甲成立274I之罪,卻處以271I之刑度」,故只能讓甲回到殺人罪原型的271I)

結論:31II的立法方式/邏輯很奇怪、繞一大圈。應該是有身分者因其身分去作加減,怎麼會是變動無身分者這邊?!
較合適方式可修正為「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無身分者成立通常罪名,)有身分者加重減輕之。」之類的敘述,始較符合邏輯推演之常理習慣。
而且,其實連31I也有有待商榷之處,不過現行法目前就是如此,知道現行法制問題在哪雖然重要,但國考大部分就是在考現行法操作(除非題目就是要申論指出立法缺失,也是會考,比較少出現而已,因為也就固定那幾條有問題),先弄懂基本更重要。考研究所就都要懂,甚至找出現行法制的問題進而批判反而還比較重要,與國考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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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849
..讀課本這段的時候沒覺得哪裡怪...
想請問大大有沒有再白話一點的解釋?(就邏輯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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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04
請問乙要論處什麼罪?生母殺嬰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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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880
請問一下c甲不是272嗎怎麼是271還是...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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