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下列哪一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
(B)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C)受有諭知緩刑之判決確定
(D)違反工作規則,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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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 C(5), D(3), E(0) #2484111
統計: A(73), B(5), C(5), D(3), E(0) #2484111
詳解 (共 1 筆)
#4332558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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