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 期貨從業人員不應該有下列何種行為: (A)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為自己或第三人買賣 (B)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告知第三人 (C)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時,不得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D)不得有隱瞞、利誘客戶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