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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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 C(0), D(0), E(0) #1507050
統計: A(8), B(7), C(0), D(0), E(0) #1507050
詳解 (共 1 筆)
#2350897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1.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即政、監、督、檢核、稽核單位)。
2.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
3.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4.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5. 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
6. 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
7.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
8.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
9.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10.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11.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
12.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
13.無廠商投標而流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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