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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28618 |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28618

年份:114年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2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750,000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A)75,000元
(B)750,000元
(C)570,000元
(D)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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