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只要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所有人皆不得告訴
(B)應適時提醒告訴人,若欲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C)父母對子女竊取其物之行為提出告訴時,應指明犯罪行為人
(D)告訴人為外國法人時,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書狀原則不須經公證程序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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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198), D(9), E(0) #346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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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795
手冊A-11-3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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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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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4702

原則:偷竊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即 公訴罪)。

例外親屬間的竊盜行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須要主動提告,國家才會追究。


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第二十九章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第二十九章竊盜罪)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刑訴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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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3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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