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請求減少金錢之給付,下列何者無須聲請法院為之?
(A)乘他人之急迫,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C)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減少買賣價金
(D)不動產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因不動產價值下降,請求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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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93), C(908), D(387), E(0) #1503404
統計: A(99), B(93), C(908), D(387), E(0) #1503404
詳解 (共 4 筆)
#1598443
(A)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 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D)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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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678
(C)我看中一個花瓶,標價1000元,但花瓶瓶口裂了一點點,我因此跟老闆要求900元賣我→減不減價是老闆的權利,他就算不以900賣你,你也不能上法院請求老闆900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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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685
(A)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B)第 227之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C)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D)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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