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請求減少金錢之給付,下列何者無須聲請法院為之?
(A)乘他人之急迫,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C)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減少買賣價金
(D)不動產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因不動產價值下降,請求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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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93), C(908), D(387), E(0) #1503404

詳解 (共 4 筆)

#1598443

(A)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      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D)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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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678

(C)我看中一個花瓶,標價1000元,但花瓶瓶口裂了一點點,我因此跟老闆要求900元賣我→減不減價是老闆的權利,他就算不以900賣你,你也不能上法院請求老闆900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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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771
(B)民法第227-2條第一項:「契約成...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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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685

(A)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B)第 227之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C)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D)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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