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
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稱為
(A)保單價值準備金
(B)
責任準備金
(C)危險發生準備金
(D)解約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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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1), B(580), C(155), D(10), E(0) #2321679
統計: A(1601), B(580), C(155), D(10), E(0) #2321679
詳解 (共 3 筆)
#4504923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
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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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307
條文內容
| 法規名稱: | 保險法施行細則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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