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A)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B)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C)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D)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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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75), C(49), D(240), E(0) #3480795

詳解 (共 5 筆)

#6550575
103年13次刑庭,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劃,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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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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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402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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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657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
(選舉為依法令獲得公務員身分)
ㅤㅤ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補助採購進行研究計畫
為非屬公共事務(因僅係自己科學研究成果)
且為按照科學技術基本法所接受之補助(非政府採購法)
ㅤㅤ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為授權公務員,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物
ㅤㅤ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為委託公務員(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
於受委託之權限範圍內所執行之職務視為公務員
與行政助手之區別在於是否可以單獨行使公權力
行政助手如:拖吊業者(受警察指揮監督)、代收稅收之超商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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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296

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所謂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而具有法定職權之人,或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於公務之人。」



選項解析: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是公務員
→ 民意代表依法選舉產生,已宣誓就職,即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並有法定職權之人,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不是刑法意義下的公務員(正確答案)
→ 國立大學教授雖為公立機構人員,但如果只是受聘辦理「特定研究計畫」,且非執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如政策審核、行政命令、核定、採購、監督等),就不當然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
尤其該教授可能僅為約聘計畫主持人,未涉及「依法令負責行政職權」,因此不符合刑法意義的公務員定義。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是公務員
→ 公立學校為政府機關,其採購人員依法辦理政府採購,涉及公權力與預算支出之執行,當然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是公務員
→ 雖是民間機構,但其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務」(汽車檢驗),符合「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於公務之人」的構成要件,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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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0條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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