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
(A)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C)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D)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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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390), C(426), D(4365), E(0) #675104
統計: A(355), B(390), C(426), D(4365), E(0) #675104
詳解 (共 6 筆)
#952071
D:法律優位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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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302
補充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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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89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 「法律加以規定 」,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地不違反法律為已足,還需要 「 積極 」 以 「法律明定」。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關於國家各機關的組織的事項,以及其他重要的應該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必須制定法律才符合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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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68
法律優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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