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屬於法院管轄之事務?
(A)法律爭議之專門鑑定
(B)刑罰之執行
(C)夫妻財產制之登記
(D)律師證書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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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5), C(590), D(41), E(0) #2436130
統計: A(78), B(55), C(590), D(41), E(0) #2436130
詳解 (共 4 筆)
#5496955
第 2 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第 9 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第 32 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第 48 條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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