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租賃關係,雙方得約定甲乙間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
(B)甲乙間有借款關係並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擔保,縱使已罹消滅時效,債權人乙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 年間行使抵押權取償
(C)時效完成後之請求權,即已失效不存在,債權人不得再對債務人請求履行
(D)時效完成後之請求權,如果債務人不察,仍對債權人為給付,債務人得事後請求債權人返還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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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32), C(95), D(42), E(0) #3151608
統計: A(46), B(532), C(95), D(42), E(0) #3151608
詳解 (共 3 筆)
#5927291
(A) 甲乙成立租賃關係,雙方得約定甲乙間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X)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B) 甲乙間有借款關係並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擔保,縱使已罹消滅時效,債權人乙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 年間行使抵押權取償(O)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C) 時效完成後之請求權,即已失效不存在,債權人不得再對債務人請求履行(X)
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債權依然存在,債權人可以請求給付,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D) 時效完成後之請求權,如果債務人不察,仍對債權人為給付,債務人得事後請求債權人返還其給付(X)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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