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住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
(B)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C)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
(D)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住戶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 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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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552), C(360), D(3366), E(0) #2812947
統計: A(405), B(552), C(360), D(3366), E(0) #2812947
詳解 (共 10 筆)
#540744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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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7506
§49
§49
§9
§2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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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3600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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