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住民自治係指地方自治團體領域內之人民,以地方住民身分參與當地公共事務。下列何者不屬於
住民自治理念之表現形態?
(A)住民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利
(B)住民依法選舉、罷免地方政府首長以及民意代表
(C)由住民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預算計畫,並決定個別支出項目之優先順序
(D)地方政府將都市更新計畫送達予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進 行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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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4), C(546), D(759), E(0) #3184045
統計: A(81), B(34), C(546), D(759), E(0) #3184045
詳解 (共 7 筆)
#7181046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6條規定
(與部分參考Gemini見解)
題目:2 住民自治係指地方自治團體領域內之人民,以地方住民身分參與當地公共事務。下列何者不屬於住民自治理念之表現形態?
(A)住民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利 地制§16
(B)住民依法選舉、罷免地方政府首長以及民意代表 地制§16
(C)由住民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預算計畫,並決定個別支出項目之優先順序 →參與式預算
(D)地方政府將都市更新計畫送達予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進行論辯。 下面第3點
地制法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B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A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1. 住民自治的簡單定義
住民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內的全體人民,作為地方的主權者,透過民主程序(例如選舉、罷免、投票等),主動參與並決定該地區公共事務的權利和實踐。
簡言之,就是**「地方事務,地方人民做主」**。
2. 選項 (C) 屬於住民自治的積極表現
(C) 由住民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預算計畫,並決定個別支出項目之優先順序
* 機制: 這描述的是參與式預算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 符合住民自治:
* 直接民主: 它將地方自治最核心的權力——財政決策權——從代議機關(議會)直接下放給住民。
* 主動參與: 住民必須主動提案、主動討論、主動投票,完全體現了住民積極參與當地公共事務的精神。
* 整體利益: 討論和決策過程是為了解決社區的整體公共需求,符合住民自治的公共性質。
3. 選項 (D) 不屬於住民自治的原因(對象限制)
(D) 地方政府將都市更新計畫送達予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進行論辯
* 機制: 這描述的是行政法上的聽證程序。
* 排除原因(對象不普遍):
* 對象不一定都是「住民」: 參與聽證的對象是**「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這些人不一定**是該地方自治團體的「住民」(例如:所有權人可能是外縣市居民或公司法人)。
* 性質為「程序保障」: 聽證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當事人」的「私益」(財產權、權益)不被行政權違法侵害,以符合程序正義。
* 非「民主決策」: 它不是讓全體住民來決定公共事務的方向,而是政府在做出特定決策前,履行程序義務。
因此,(D) 缺乏「全體住民普遍參與決策」的核心精神,故不被視為住民自治的表現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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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2378
住民自治:
指地方居民作為自治團體的成員,直接或間接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權利與行為。
指地方居民作為自治團體的成員,直接或間接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權利與行為。
例如,住民可直接參與(如公投、參與預算)或間接參與(選舉代表、監督官員)地方事務。
而D選項則屬於「行政程序」的一環,它依據的是《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關於「聽證」之規定。
目的為確保行政決策的程序正當性,而不是讓住民行使自治權。
聽證雖然「有參與」,但它是行政法上的程序參與,不是基於住民自治理念的「政治參與」或「地方民主」制度。
而D選項則屬於「行政程序」的一環,它依據的是《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關於「聽證」之規定。
目的為確保行政決策的程序正當性,而不是讓住民行使自治權。
聽證雖然「有參與」,但它是行政法上的程序參與,不是基於住民自治理念的「政治參與」或「地方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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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761
正確選項是 (D) 地方政府將都市更新計畫送達予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進行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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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住民自治強調地方居民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成員,積極參與當地公共事務的決策與執行。
- 選項(D)描述的是行政程序中的「聽證」環節,主要目的是保障特定利害關係人(如土地所有權人)的程序參與權和意見表達權,屬於「官治」(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範疇內的程序正義要求,而非全體住民基於自治權利對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決策或直接參與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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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住民自治表現形態
- (A) 住民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利: 這是住民行使監督地方政府權力的重要方式,體現了地方自治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屬於住民參與的一種形式。
- (B) 住民依法選舉、罷免地方政府首長以及民意代表: 這是現代民主自治的核心要素,住民透過選舉和罷免權力,實現對地方行政首長和民意機關的控制,是代議民主的直接展現。
- (C) 由住民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預算計畫,並決定個別支出項目之優先順序: 預算審議是地方自治團體最重要的決策權之一,無論是透過住民直接討論(如參與式預算)還是經由民意代表審議(代議制),都屬於住民自治理念的表現。地方議會對預算的審議權是府會制衡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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