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A)言論自由
(B)出版自由
(C)著作自由
(D)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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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8), B(49), C(4), D(97), E(0) #1860313

詳解 (共 3 筆)

#2970008
解釋字號釋字第 364 號 解釋公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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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060
釋字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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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64號

解釋爭點: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解釋文:

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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