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區域時,應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B)直轄市與其他縣(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C)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得與其他直轄市訂定行政契約,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D)縣(市)與其他縣(市)訂定協議進行合作而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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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83), C(121), D(147), E(0) #3151488
統計: A(805), B(83), C(121), D(147), E(0) #3151488
詳解 (共 3 筆)
#5941283
地制法
第21條
【A】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第24條
【B】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第24-1條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第24-3條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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